商丘律师赵志体15036666288(微信同号)
一、案件核心事实。
2020 年 12 月,冯*、李二人因购车向当事人张某借款 300000 元,约定月利率 1.2%,借款到期后二人未能按期还清款项,双方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结算确认尚欠本金 40000 元、前期利息 57600 元并签订还款协议,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,后二人仅偿还 36900 元,抵扣后剩余本金 3100 元未还,张某遂诉至法院。
二、判决结果。
1.冯*、李十日内向当事人偿还借款本金 3100 元,自 2023 年 9 月 12 日起按年利率 13.8% 计付利息至款项结清。
2.冯*、李二人十日内向当事人支付前期拖欠利息57600 元、律师费 3000 元。
案件受理费 700 元、保全费 660 元,全部由冯*、李二人承担;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。
三、办案要点。
1.完整留存借条、银行转账记录、还款结算协议,借贷事实证据链完整,法院全额采信。
2.主动调整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标准,将超高月息调整为 LPR 四倍,诉求合法合规获法院支持。
3.依托借款协议违约条款,成功促成对方承担当事人维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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